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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广府复告〔2021〕11号)
发布时间: 2022-03-17 17:50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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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

你对剑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服,以剑阁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林权登记的法定职权已由人民政府转移至自然资源部门,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继续行使林权登记职权的自然资源部门承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依法向剑阁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