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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第2届农民工维权百优案例:此“杨兴”非彼“杨星”
发布时间: 2022-03-04 17:10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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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由:确认劳动关系

受 援 人:杨星(化名)

受援相对人:四川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承 办 人:青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陈继鹏

承办机构:青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2020年6月杨星入职四川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熔炼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84日,杨星在某公司上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交通事故认定杨星承担次要责任。随后,某公司拒绝为杨星申报工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星向青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青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11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庭前,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未果,于202011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某公司先是辩称,杨星并非熔炼工,其不具备该岗位需要的技术水平;后又称其仅在6月份工作了18天,从7月开始杨星在手工考勤表中的名字即变更为“杨兴”并由他人代签,从6月以后杨星就不是该公司职工了,其请求是不合法的。经庭审审理并结合相关证据,得知某公司于20207月后仍继续向杨星发放工资,“杨兴”与“杨星”系同一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某公司与杨星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要件。最终,裁决杨星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从2008年实施以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当前仍有不少企业为节省费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产生大量的工伤纠纷。农民工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流动性大,对工作的要求低,法律意识淡薄。遭受工伤事故后,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劳动关系成立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因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良企业想尽各种办法推脱、掩盖自身的违法行为,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仲裁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裁决,为杨星下一步认定工伤扫清了障碍,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