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受援人任某于2019年4月3日与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承建的广元市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2月10日,任某在该工地支模时受伤,后在社区医院诊治疗。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6日,任某住院治疗3天。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5日,任某又住院治疗19天,医嘱出院休息3个月。2021年3月12日,任某的受伤性质被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广元人社工决〔2021〕052号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19日,任某受伤部位被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广劳鉴〔2021〕0169号鉴定为拾级伤残。在《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中“用人单位”一栏均显示为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11日-2021年2月10日分四次为任某发放2020年工资共计102471元。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参加的项目工伤保险已于2020年10月到期,未为受援人任某另行参加工伤保险。
受援人任某于2021年9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依法裁决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任某相关工伤待遇等。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任某的劳动仲裁并于2021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中,任某提出解除与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未提交证据。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在我国用工模式较为复杂,除典型的劳动关系外,还有诸如挂靠、指派、违法转包等多种形态,工伤事故发生时需要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方。同时,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标准均不同,需要严格认定各赔付项目计算基数。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全部纳入终局裁决范围,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何蓉)
编辑: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