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现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2019年各级各部门“三项制度”全面建立并落实到位,2021年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2023年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为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治蜀兴川广元实践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在市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等信息。2019年完成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按国家统一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全程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做到仪表端庄、举止规范。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要严格执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使用统一规范的制式文书格式。
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统一规定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和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严格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和台账格式。
(三)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工作机制。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探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优化执法平台。逐步构建智慧执法平台,集成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执法对象信息等数据库,确保具备执法指挥、执法协调、执法记录、执法处置、执法监督、统计分析、执法考核、风险防控等功能。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推进信息共享。严格应用四川省行政执法数据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数据格式。编制动态更新的行政执法数据清单、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依托政务云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市级行政执法数据库,实现行政执法数据汇聚。
加强精准监督。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设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积极构建信息引导、数据支撑、智能研判的大监督工作格局,推行分级分类监督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及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开展关键环节实时预警、问题处置全程跟踪、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建议。
深化关联应用。充分发挥执法数据信息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风险防范、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并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领域数据汇聚和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系统业务协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
(二)完善制度体系。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细化,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积极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衔接工作,推动制度整合,形成将“三项制度”贯穿始终的制度体系。
(三)建立保障机制。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要强化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人员数据库和人才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执法监督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