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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应知应会50问(21-30)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03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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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可以。

22.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3.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是否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可以。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答:应该受理。

25.不服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6.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7.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5)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8.原告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答: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29.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答: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30.什么是共同诉讼?

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