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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应知应会50问(11-20)
发布时间: 2021-12-20 09:02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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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60日。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时间内提出?

答:六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1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那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15.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

18.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承担。

19.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

20.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