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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2 09:21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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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等四个制度的说明

各县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将《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10日   



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人民政府及其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根据决策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指示、落实同级人大重要决定、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十)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两年后进行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第七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为决策后评估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评估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相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相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决策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三)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八)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后评估工作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三)开展调查、评估,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六)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是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主体责任单位,统一负责决策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涉及市、县(区)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在决策草案办结后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已立卷归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责任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确保决策承办单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

(九)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十)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十一)下一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报告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二)政府工作报告;

(十三)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

(十四)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采取走访、调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涉企决策前应当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应逐条做好记录,收集在案,并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听取意见的人数、范围,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法律分析意见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分析;

(三)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对所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部门)未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受到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以下统称市专家库)。

第五条 政府决策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草案起草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政府部门决策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专家论证组织部门)

第六条 征集专家库成员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按照公布征集信息、接受报名、专业部门推荐、资格审查、上网公示拟聘专家名录、专业部门初评、专家管理部门审核等程序拟定专家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市人民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向专家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由专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须工作条件;

(三)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对论证的结论负责;

(二)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不得私自泄漏论证内容、论证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决策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9名。

第十条 专家管理部门、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开展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一)论证组织部门确定论证事项后向专家管理部门申报;

(二)专家管理部门协调选定论证专家;

(三)专家在指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研究;

(四)整理、分析、吸纳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五)专家论证报告由专家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论证组织部门转交;

(六)将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专家论证组织部门选定专家,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应当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应当为专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论证资料和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专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族宗教、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十四条 应当进行专家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专家在论证过程中有违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担任本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违规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