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涉企主管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对各类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
二、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政策强制性规定,需要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各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在实施前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提交案件情况报告、证据材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
三、紧急突发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立即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批。
四、凡未经报批擅自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一律对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五、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如医疗机构、培训机构、中介组织等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参照执行。
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