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
你对广元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你对广元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