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窦某某等11人。
被申请人:剑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批先征、未批先用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推选代表人函》、《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没有达到补正目的,提交的现有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申请人未明确对征收土地过程中的何种行政行为不服,未提供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若对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不服,应以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为被申请人依法向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