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
申请人以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和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为共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月 20日收悉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
关于以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表明,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和旺苍县医疗保障局并未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复议机关的确定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你对旺苍县医疗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根据上述规定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以广元市医疗保障局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府复补〔2021〕1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曾经向广元市医疗保障局提交过城镇医疗保险异地转入申请的证明材料。经补正,申请人仍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也不能证明广元市医疗保障局批准旺苍县医疗保障局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本案复议机关的确定也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