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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车辆撞孩起事故 调解介入化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7-23 17:42      来源: 朝天区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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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的那一刻,我的心都跳到嗓子眼了”当事人马某某在朝天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时说道。

事发当天,马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由原平溪乡场镇向李家村回家方向行驶,突然,一个小孩从路边跑出来,直接和摩托车撞上,因无法承受突如其来的巨大撞击力,小孩翻滚在地。马某某当即下车查看了小孩伤情,并与闻声而来的小孩监护人刘某林一起把小孩刘某佑送到某中心卫生院。经诊断小孩右侧第8肋骨骨折,左侧耳后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

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小孩出院后,车主马某某、被撞小孩监护人刘某林及其小孩刘某佑一同来到朝天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晓之以理:马某某撞伤小孩,理应赔偿;刘某林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责任;明之以法:马某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刘某林作为孩子刘某佑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由马某某当场支付小孩刘某佑住院费、复查等费用共计6300元。(朝天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郭桂波)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