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作出的《征收土地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