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5108021202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