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对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的答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对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的答复》没有达到补正目的,其提交的现有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引用的《征地公告办法》不存在,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已于2020年3月20日被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废止,案涉土地的征收时间涉及到本案法律适用;征地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公告、安置方案公告等多种形式,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确定行政复议请求中“公告”的具体指向,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