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罚〔2020〕19号)不服,于2020年4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同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