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昭信复办字〔2019〕2号)不服,于2020年1月 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信访处理事项,应适用《信访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此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