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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公证见证“隔墙”的温情
发布时间: 2020-12-31 07:25      来源: 青川县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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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成都的钟女士来到青川县公证处,称其丈夫要将自己的一处商铺过户到他们儿子的名下,希望公证处提供上门服务。公证员询问情况后得知,钟女士的丈夫因犯经济类罪行,目前羁押在青川县看守所,无法直接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希望通过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解决其丈夫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证的难题。

公证处主任马文雯了解钟女士需求后,询问其欲办理过户商铺的来源,得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随后,马文雯查看了钟女士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档证明等材料,确认拟处分的财产不涉及纠纷等情况。在取得看守所同意办理公证的书面材料和羁押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后,青川县公证处受理了上述申请。其后,公证员前往看守所办理上述公证,首先向当事人告知了委托的法律后果及意义,当事人称已知办理上述公证的后果,考虑到妻子潘女士身体不好,儿媳妇马上要面临生产,以后孙子(女)的上学问题,自己心怀愧疚,因此才做此决定。

公证办理完毕后,公证处向钟女士出具了公证书,钟女士顺利把商铺过户到了儿子名下,丈夫也完成了心愿。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机构办理服刑戒毒羁押人员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押人员可以通过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公证,本案中的钟女士即属于利害关系人,且办理公证的财产不涉及纠纷、争议、抵押、典当、被查封等情况,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派员到看守所办理公证,不仅是满足看守所羁押人员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不能因为属于“特殊人员”而予以忽略。同时,公证员在受理“特殊人员”的公证时,应注意办理的公证事项是否涉及当事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情形,公证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单位管理规定办理公证,做到公证、客观,如此既符合规定又保障了“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青川县司法局:李丹丹)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