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市级部门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意见的公告
现将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2月7日前反馈至我局合法性审查科。
联系人:王永雄 联系电话:0839-3266153 QQ邮箱:19150932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
2.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
主管单位 |
序号 |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开具 单位 |
保留或取消意见 |
备 注 |
市公安局 |
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出入境记录单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保留 |
|
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省外居民增加A、B类驾驶证,军警驾驶人和外籍驾驶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部队住所证明 |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
保留 |
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车管所换领地方驾驶证 |
||||
2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部队住所证明 |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
保留 |
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等业务 |
|
公务用车批复 |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
保留 |
公务车上户 |
||||
上户通知单 |
财政局 |
保留 |
执勤执法车等上户 |
||||
性用性质证明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保留 |
消防、工程救险、救护等车辆上户 |
||||
3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退车证明 |
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 |
保留 |
|
|
4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
|
5 |
校车标牌核发 |
其他权力 |
校车使用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保留 |
|
|
校车运行方案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保留 |
|
||||
市公安局 |
6 |
机动车其他业务 |
公共服务 |
盗抢相关证明 |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
保留 |
|
7 |
内资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相应资质颁发部门 |
保留 |
|
|
8 |
外资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相应资质颁发部门 |
保留 |
|
|
9 |
保安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证明文件 |
企业 |
保留 |
|
|
10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负责人身份证明 |
所在单位 |
保留 |
|
|
11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设计施工和安全评估方案 |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
保留 |
|
|
12 |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
行政许可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活动场所管理者 |
保留 |
|
|
文艺演出活动出具演艺人员身份证明 |
本人或文化新闻出版监管单位 |
保留 |
|
||||
13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雇佣单位 |
保留 |
|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保留 |
|
||||
市公安局 |
资历证明方面的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 |
教育部门、企业 |
保留 |
|
|||
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证明方面的材料,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 |
企业 |
保留 |
|
||||
14 |
普通护照办理 |
行政许可 |
监护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
|
15 |
港澳台通行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监护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
|
16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监护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保留 |
|
|
17 |
首次办理香港、澳门探亲、逗留签注 |
其他权力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 |
保留 |
|
|
18 |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
其他权力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收养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
公安机关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民政局、公证处 |
保留 |
|
|
19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其他权力 |
身体健康证明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保留 |
|
|
资金流水证明 |
银行 |
保留 |
|
||||
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
民政局 |
保留 |
|
||||
赡养的公证证明 |
公证处 |
保留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 |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 |
保留 |
|
1名及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能力证明 |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保留 |
|
||||
1名及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能力证明 |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保留 |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1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或者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30吨以上能力证明 |
企业 |
保留 |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 |
保留 |
|
||||
1名及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能力证明 |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保留 |
|
||||
1名及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能力证明 |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保留 |
|
||||
四川省广元市恒信公证处 |
22 |
公证 |
公共服务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相关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保留 |
|
23 |
公证 |
公共服务 |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
医院、公安部门 |
保留 |
|
|
24 |
公证 |
公共服务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
|
25 |
公证 |
公共服务 |
学历、经历证明 |
学校及相关工作单位 |
保留 |
|
|
26 |
公证 |
公共服务 |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部门 |
保留 |
|
|
27 |
公证 |
公共服务 |
收入证明 |
相关工作单位 |
保留 |
|
市科技局 |
28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工作资历证明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人职位及联系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 |
保留 |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保留 |
|
||||
市科技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保留 |
|
|||
体检证明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
保留 |
|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起止时间、职位、保险条款、盖章页(签字)等必要内容。 |
保留 |
|
||||
市科技局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保留 |
|
|||
市商务局 |
2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 许可 |
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 |
保留 |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 |
保留 |
|
||||
市商务局 |
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 |
银行 |
保留 |
|
|||
30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行政 确认 |
土地使用权 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保留 |
|
|
市商务局 |
31 |
举办会展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和空间范围说明 |
场地管 理部门 |
保留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
保留 |
|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审计机构 |
保留 |
工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除外 |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
保留 |
|
||||
市商务局 |
32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其他行政权力 |
300万元人民币的缴存证明或等额银行保函 |
银行 |
保留 |
|
3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网点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
市商务局 |
|
|
|
|
产权所有人 |
保留 |
|
市场监管局 |
34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住所证明 |
村(居)委会 |
保留 |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市自然资源局 |
35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文件 |
省基础地理 信息中心 |
保留 |
|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6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
采购人、财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
保留 |
|
项目批准文件 |
|
||||||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
|
||||||
政府采购信息变更公告 |
|
||||||
37 |
国有产权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公告 |
资产转让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保留 |
|
|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8 |
工程建设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立项批复 |
项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
保留 |
|
招标文件封面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招标公告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结果公告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合同公告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变更公告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公示变更 |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 |
|
|||||
39 |
用户注册 |
公共服务 |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
|
开户许可证 |
开户银行 |
|
|||||
承诺书 |
办事企业 |
|
|||||
法人授权书 |
办事企业 |
|
|||||
资质证书 |
资质证书颁发单位 |
|
|||||
40 |
注册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需变更信息的证件 |
办事企业 |
保留 |
|
|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1 |
投标保证金退付 |
公共服务 |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
项目业主 |
保留 |
|
市农业农村局 |
42 |
种畜一级扩繁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品种来源证明 |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种畜禽来源证明 |
保留 |
|
43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 置及称职证明 生产设施证明 亲本证明 |
申请人 |
保留 |
|
|
4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保留 |
|
|
45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政审批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保留 |
|
|
46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学历或培训证明 |
申请人 |
保留 |
|
|
47 |
兽药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和仓库适用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申请人 |
保留 |
|
|
48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社保证明品种审定证书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申请人 |
保留 |
|
|
市民族宗教事务所 |
49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公安部门 |
保留 |
|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 用的证明 |
场所提供方 |
保留 |
|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50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购房合同 |
借款人 |
保留 |
|
个人情况证明 |
借款人所在单位 |
保留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房地产 开发企业 |
保留 |
|
5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固定场所证明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
验资中介服务机构 |
保留 |
|
5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
审批机关/人民法院 |
保留 |
|
|
5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变更开办资金:新的验资报告 |
验资中介服务机构 |
保留 |
|
|
56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
人社部门 |
保留 |
|
|||
57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
行政许可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人社部门 |
保留 |
|
|
58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企业 |
保留 |
|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验资中介服务机构 |
保留 |
|
||||
59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
行政许可 |
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人社部门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 |
保留 |
|
|||
60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三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 |
企业 |
保留 |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人社部门 |
保留 |
网办 |
||||
61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材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网办 |
|
62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医疗机构 |
保留 |
调档函替代 |
||
|
63 |
工伤认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交通管理部门 |
保留 |
|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保留 |
|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保留 |
|
||||
64 |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
公共服务 |
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
担保机构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5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未安置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保留 |
|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出具司法部门证明 |
司法部门 |
保留 |
|
||||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或流转合同 |
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
||||
66 |
创业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 |
创业者 |
保留 |
|
|
67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
金融机构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 |
保留 |
|
|||
68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就业见习协议书 |
就业见习基地 |
保留 |
|
|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
就业见习基地 |
保留 |
|
||||
69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个人申请审批表 |
个人 |
保留 |
|
|
小微企业申请审批表 |
企业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保留 |
|
|||
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
人民银行 |
保留 |
网上办理 |
||||
网络商户需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截图及交易情况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
||||
70 |
零就业家庭申请 |
公共服务 |
《残疾人证》 |
残联部门 |
保留 |
|
|
申请家庭的户口簿 |
个人 |
保留 |
|
||||
71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因强制戒毒、判刑等原因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其它材料(如释放证明等) |
行政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
保留 |
|
|
72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和医院 |
保留 |
|
|
73 |
待遇发放关系转移 |
公共服务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入) |
失业金核准地经办机构 |
保留 |
|
|
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转出) |
接收地经办机构出具 |
保留 |
|
||||
74 |
参保关系转移申请(个人) |
公共服务 |
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交转出地经办机构) |
接收地经办机构出具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5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
76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
77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8 |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79 |
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
保留 |
|
||
80 |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
保留 |
|
||
81 |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开班申请 |
公共服务 |
开班申请表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
82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培训学校 |
保留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83 |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公共服务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保留 |
|
市民政局 |
84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验资证明报告书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
8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验资证明报告书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
|
法律援助中心 |
86 |
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保留 |
|
市教育局 |
87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体检表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
保留 |
|
88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许可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 |
|
|
环境检测报告 |
环保检测机构 |
保留 |
|
||||
学校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
住建局主管部门 |
保留 |
|
||||
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 |
|
||||
89 |
学籍异动办理(休学) |
公共服务 |
医院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
|
90 |
中职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公共服务 |
原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
原就读学校 |
保留 |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91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行政许可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民政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
民政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92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的证明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93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员、资金、场地的证明文件 |
辖区人民政府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9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简历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营业场所证明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95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初审 |
行政许可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辖区人民政府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96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场所的证明资料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97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
广播电视局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广播电视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98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行政许可 |
编剧授权书 |
编剧机构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文。 |
投资机构,广电总局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申请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99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资质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文物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100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文 |
文物部门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评估机构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101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
文物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2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借方场馆设施报告 |
文物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公安网监支队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消防救援支队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10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补证、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5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消防救援支队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 |
卫健委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6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7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证书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8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
人社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0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简历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场所证明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10 |
行政许可 |
电信部门变更证明文件 |
电信公司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变更地址的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消防救援支队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公安网监支队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核心申请材料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
市场监管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1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机构 |
保留 |
原件核验 |
11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行政确认 |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相关权属证明或相关部门的意见 |
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原件核验 |
|
113 |
文化类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前审查 |
其他权力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民政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14 |
文化类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前审查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民政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15 |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前审查 |
其他权力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住建部门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116 |
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初审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审计报告 |
审计事务所 |
保留 |
部门协作核验,信息共享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民政部门 |
保留 |
原件核验 |
||||
117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
其他权力 |
考官名单及资质证明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艺术考级机构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或承办单位的《委托承办单位的备案证明》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18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承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9 |
承办单位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行政相对人提供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20 |
国家4A级旅游景区推荐申报 |
公共服务 |
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生态环境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21 |
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及推荐申报 |
公共服务 |
消防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
消防救援部门、卫健部门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22 |
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评定 |
公共服务 |
消防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
消防救援部门、卫健部门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23 |
国家4A级旅游景区推荐申报 |
公共服务 |
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
生态环境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
124 |
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及推荐申报 |
公共服务 |
消防验收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
消防救援部门、卫健部门 |
保留 |
原件或信息共享核验 |
主管 单位 |
序号 |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开 具单位 |
保留或取 消意见 |
备注 |
市医疗保障局 |
125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 批准成立的文件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 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26 |
职工参保登记
|
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减少、暂停、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 件;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27 |
城乡居民参保 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市医疗保障局 |
128 |
单位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129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0 |
城乡居民参保 信息变更登记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31 |
参保人员电话 号码新增和更 改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32 |
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职工医疗 保险费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33 |
参保单位缴费 基数申报 |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4 |
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是缴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退休审批资料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5 |
参保单位参保 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6 |
参保人员参保 信息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37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 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支取(划转)申请表》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8 |
跨省异地长期 备案人员个人 账户资金划转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支取(划转)申请表》 |
用人单位 |
保留 |
|
|||||
139 |
出具《参保凭 证》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 社彳呆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40 |
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彳呆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 证) |
转出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 |
转入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141 |
异地安置退休 人员备案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彳呆卡;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 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备案表 |
参保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142 |
异地长期居住 人员备案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或个人承诺书)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参保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备案表 |
||||||||
市医疗保障局 |
143 |
常驻异地工作 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 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 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 承诺书)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备案表; |
参保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144 |
异地转诊人员 备案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和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备案表 |
参保地医保 经办机构 |
保留 |
|
|||||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45 |
异地急诊、抢救 住院登记备案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46 |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 门诊慢特病病 种待遇认定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 请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47 |
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高血 压、糖尿病病种待遇认定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 压糖尿病门诊认定申请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148 |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或《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149 |
门诊费用报销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医院收费票据; 门急诊费用清单; 处方底方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150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医院收费票据; 住院费用清单; 出院记录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51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医院收费票据; 费用清单; 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52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153 |
计划生育医疗 费支付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袂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医院收费票据; 费用清单; 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54 |
生育津贴支付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病历资料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155 |
符合资助条件 的救助对象参 加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个 人缴费补贴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市医疗保障局 |
156 |
医疗救助对象 手工(零星) 报销 |
公共服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或社保卡;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 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 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医疗救助申请卡》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参保人员 |
保留 |
|
|||||
市医疗保障局 |
157 |
医疗机构申请 定点协议管理 |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医技人员花名册及其执业证件 复印件;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 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58 |
零售药店申请 定点协议管理 |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 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零售药店 |
保留 |
|
||
159 |
定点医药机构 信息变更 |
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市医疗保障局 |
160 |
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暂停(终 止)协议管理 |
公共服务 |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161 |
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恢复协议 管理 |
医药机构书面申请。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62 |
定点医药机构 开通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业务 |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异地就医即 时结算省级/国家平台申请表》。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63 |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 用拨付申请表》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
164 |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 用拨付申请表》 |
医疗机构 |
保留 |
|
附件2
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征求意见稿)
主管单位 |
序号 |
使用证明 事项名称 |
使用证明 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
保留或取消意见 |
备 注 |
市公安局 |
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取消 |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取消 |
|
||||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的住宿登记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取消 |
|
||||
无犯罪证明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取消 |
|
||||
无吸毒证明 |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
取消 |
|
||||
2 |
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取消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取消 |
|
||||
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
保险公司代收代开 |
取消 |
|
||||
3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取消 |
|
|
市公安局 |
4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
公共服务 |
延期事由证明 |
服刑、出境等 相关部门 |
取消 |
|
5 |
机动车驾驶证补领 |
公共服务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申明书 |
本人 |
取消 |
|
|
6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 政府部门 |
取消 |
|
|
7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经验等证明材料 |
拟任法人原所在部队或保安公司 |
取消 |
|
|
市财政局 |
8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项目批准文件 |
市财政局 |
取消 |
|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9 |
矿业权及土地转让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公告 |
|
取消 |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0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服务 |
面谈记录(50万元以上) |
借款人 |
取消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开发商 |
取消 |
|
||||
开发商收款账号、账户、开户行的复印件 |
开发商 |
取消 |
|
||||
市卫生健康委 |
11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 办)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
12 |
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
行政许可 |
变更注册资金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13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变更情 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复印件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15 |
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
1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审批 |
行政许可 |
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市卫生健康委 |
17 |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 可变更医疗 管理部门负 责人 |
行政许可 |
任免职文件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称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18 |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 可变更药学 部门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任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
19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采购人员和身份证号码 |
行政许可 |
任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
市卫生健康委 |
20 |
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 许可变更法 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 |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21 |
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 许可变更生 产地址名称 |
行政许可 |
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
当地政府或 公安机关 |
取消 |
||
|
22 |
增加项目 (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精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规范办理时限的通知》川卫函〔2020〕54号 |
主管 单位 |
序号 |
使用证明事项名称 |
使用证明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开具单位 |
保留或取消意见 |
备注 |
|
|||
市医疗保障局 |
23 |
单位新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公共服务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24 |
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25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26 |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减少申报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27 |
参保人员医保在职转退休 |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28 |
参保人员医保终止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29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申报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30 |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 |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31 |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城乡居民)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32 |
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接续 |
公共服务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33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申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员)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34 |
打印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
用人单位 |
取消 |
|
|
|||||
35 |
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36 |
医保关系转出 |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取消 |
|
|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取消 |
|
|
|||||||
市医疗保障局
|
37 |
医保关系转入 |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取消 |
|
|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取消 |
|
|
|||||||
38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39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结算 |
公共服务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40 |
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41 |
医疗机构接入国家与省级异地就医平台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2 |
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3 |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登记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44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备案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公共服务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医疗机构 |
取消 |
|
|
|||||||
45 |
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变更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7 |
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8 |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暂停(终止)服务协议管理 |
公共服务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49 |
暂停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恢复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50 |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医药机构 |
取消 |
|
|
|||||||
51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
参保人员 |
取消 |
|
|
|||||
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市医疗保障局
|
52 |
药品目录编码新增与信息维护 |
医保经办 机构 |
取消 |
|
|
||||
53 |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编码新增与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医保经办 机构 |
取消 |
|
|
||||
医保经办 机构 |
取消 |
|
|
|||||||
54 |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报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55 |
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申报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56 |
生育期间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市医疗保障局 |
57 |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 |
取消 |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法定代表人举荐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取消 |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派出所出具的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派出所 |
取消 |
|
|||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
产权所有者 |
取消 |
|
|||||||
6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者(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变更办学地址: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产权所有者 |
取消 |
|
||||
6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行政许可 |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
产权所有者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与身份证或户口相符合的所在街道(镇)派出所出具的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派出所 |
取消 |
|
||||||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
产权所有者 |
取消 |
|
|||||||
变更办学地址: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产权所有者 |
取消 |
|
|||||||
62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人社部门 |
取消 |
第三方代办业务的自身证明 |
||||
63 |
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毕业证原件 |
教育部门 |
取消 |
|
||||
报到证原件 |
教育机构 |
取消 |
|
|||||||
64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公共服务 |
劳动(劳务)合同 |
行业主管部门 |
取消 |
|
||||
离职文件(通知书)原件 |
行业主管部门 |
取消 |
|
|||||||
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
行业主管部门 |
取消 |
|
|||||||
65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
人才交流中心 |
取消 |
|
||||
归档材料 |
人才交流中心 |
取消 |
|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替代取消 |
取消 |
信息未共享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学生证 |
教育部门 |
取消 |
|
||||||
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 |
市场监督部门 |
取消 |
|
|||||||
66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从事个休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提供本人(雇主)的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
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取消 |
|
|||||||
毕业证明或肆业证明原件 |
教育部门 |
取消 |
|
|||||||
用人单位解聘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经营停业或歇业证明原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信息未共享 |
|||||||
民政部门注销民办非企业的批复 |
民政部门 |
取消 |
|
|||||||
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 |
公安部门 |
取消 |
信息未共享 |
|||||||
67 |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请 |
公共服务 |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 |
教育部门 |
取消 |
信息未共享 |
||||
认定为市(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材料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68 |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 |
公共服务 |
创业实体有关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取消 |
|
|||||||
学生证 |
学生 |
取消 |
|
|||||||
69 |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就业创业证 |
就业部门 毕业生 |
取消 |
信息未共享 |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毕业和 |
取消 |
|
|||||||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
就业见习基地 |
取消 |
|
|||||||
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
就业部门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职工花名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
企业 |
取消 |
|
||||||
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身份证件 |
企业 |
取消 |
|
|||||||
近3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
企业 |
取消 |
|
|||||||
70 |
创业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创业项目计划书 |
个人 |
取消 |
|
||||
创业补贴申报表 |
就业部门 |
取消 |
|
|||||||
创业实体概述 |
个人 |
取消 |
|
|||||||
71 |
就业见习申请 |
公共服务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
个人 |
取消 |
|
||||
72 |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民办机构 |
取消 |
|
||||
73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
毕业生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
民政部门 |
取消 |
|
||||||
|
||||||||||
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取消 |
|
|||||||
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
社保部门 |
取消 |
|
|||||||
申请人学历、职业技能证明 |
个人 |
取消 |
|
|||||||
|
||||||||||
74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
就业本门 |
取消 |
|
||||
火化证明(需要的地方) |
民政局 |
取消 |
|
|||||||
75 |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 |
公共服务 |
新生儿出生证明 |
医院 |
取消 |
|
||||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部门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6 |
创业培训报名 |
公共服务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 |
|
取消 |
|
|||
|
||||||||||
|
||||||||||
77 |
就业技能培训报名 |
公共服务 |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就业部门 |
取消 |
|
||||
初高中毕业证 |
|
取消 |
|
|||||||
学生证 |
|
取消 |
|
|||||||
|
||||||||||
代为申请协议(机构代为申请的提供) |
|
取消 |
|
|||||||
|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
取消 |
|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取消 |
|
||||||
初高中毕业证 |
|
取消 |
|
|||||||
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
|
取消 |
|
|||||||
劳动合同 |
|
取消 |
|
|||||||
培训计划 |
培训学校 |
取消 |
|
|||||||
培训人员花名册 |
培训学校 |
取消 |
|
|||||||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
取消 |
|
|||||||
培训师资资质材料 |
培训学校 |
取消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 |
培训学校 |
取消 |
|
||||||
代为申请协议 |
|
取消 |
|
|||||||
78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公共服务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79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80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81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82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
人社部门 |
取消 |
|
||||
83 |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公共服务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社区、企业等 |
取消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公共服务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街道、社区、企业等 |
取消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
市教育局 |
84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鉴定 |
派出所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取消 |
主动核查 |
|||
学历证明 |
毕业院校 |
取消 |
系统核验 |
|||||||
普通话证明 |
普通话测试机构 |
取消 |
系统核验、主动核查 |
|||||||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85 |
矿业权及土地转让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公告 |
|
取消 |
该事项主管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 |
|||
市商务局 |
86 |
举办会展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应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的文件资料 |
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及部门 |
取消 |
|
|||
8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集团股权关系说明或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排他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取消 |
集团控股企业向省商务厅备案材料 |
||||
市商务局 |
88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协议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营业执照 |
取消 |
如是委托申请则委托协议保留 |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89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取消 |
银行核对账单 |
|
|||
90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取消 |
非必要材料 |
|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9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取消 |
|
|
|||
市农业和农村局 |
92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
取消 |
|
农业农村部 161号公告要求不再提交 |
|||
93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
取消 |
|
农业农村部161号公告要求不再提交 |
||||
9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社保证明 品种审定证书.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取消 |
|
农业农村部161号公告要 求不再提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