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执行科室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初步检查时间 |
备注 |
全市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5条 |
律师科 |
80% |
1 |
2020.4-2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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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律师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51条 |
律师科 |
70% |
1 |
2020.4-20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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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100% |
1 |
2020.4-2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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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证员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26条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100% |
1 |
2020.4-2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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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司法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10、11、33、34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100% |
1 |
2020.6-2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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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9、10、23、24、25、26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9条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75% |
1 |
2020.6-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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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府办发〔2016〕35号和广司办〔2017〕14号文件关于“双随机”工作的有关要求,行政检查职能科室应当于当年一季度制定当年检查初步计划,汇总后公示。
抽查工作注意事项:每年随机抽查事项不低于抽查事项总数的50%,抽查对象不少于全部抽查对象的70%。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管理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被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纪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前三天,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结果由行政检查科室在五日内公示并录入一体化行权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经局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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