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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府复决〔2019〕31号)
发布时间: 2020-02-27 14:50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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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亮。

委托代理人:石方兵,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苍溪县人民政府。

住址:苍溪县解放路西段320号。

法定代表人:杨祖斌,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不服,于201910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20061013日,申请人通过成都市新光房地产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整体现状公开拍卖竞得原苍溪县缫丝厂破产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建筑约15182.4㎡(具体面积以测绘为准),并一直利用该房产及附属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具体用途为公司经营办公、企业生产、居住等)。201959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收储公告,后201997日被申请人突然又以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据申请人初步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在做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及土地,而且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开展征收及拆迁补偿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征收目的违法,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征收程序违法,而且作出的相关征收与补偿方案内容也违背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其附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背了国务院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剥夺了申请人要求严格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查明事实情况,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附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法,并申请依法撤销和纠正其违法行为,以给申请人依法、公平、公正、全面的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并申请听证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身份证、《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成都市新光房地产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标的间接四川省仓溪缫丝厂房产》《竞买保证书》《被征收人对苍溪回水缫丝厂政府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认定意见的初步意见》《被征收人对苍溪回水缫丝厂政府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认定意见的初步异议(二)》等证据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征收决定目的合法。决定征收原回水缫丝厂房屋是因县第二人民医养中心的建设需要,苍溪县发改局于2019227日出具了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的项目立项文件,苍溪县住建局于201934日出具了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的建设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医疗卫生事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及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目的合法。

二、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合法有效。201975,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公布原缫回水丝厂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在厂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从2019年年初起,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就会同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何金龙,以及原缫回水丝厂老书记陈绍楼等相关人员在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开展现场踏勘、清点房屋资产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属性面积用途认定情况的公示》。20199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原回水缫丝厂的征收决定公告,并附经被申请人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在被申请人门户网上和征收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进行了公告。

2019923日和925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接到《被征收人申请人对苍溪县回水缫丝厂政府决定征收、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认定意见的异议》和要求听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于929日下午召开了听证会,会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县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回复了申请人,能够解决且合法的诉求给与了积极回应,不合法的诉求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是向被征收人及时公布并征求了意见的,只因不能满足申请人不合法的诉求而不愿配合被申请人的征收工作。

三、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主张无法律依据。原回水丝厂位于我县陵江镇回水村四组,于1991年土地确权登记,面积约合184.6亩,土地用途为厂房、办公、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回水丝厂于1998破产后,县人民法院终结四川省苍溪缫丝厂破产程序,根据《债权受偿清单》,县社保局受偿原回水丝厂全部工业生产用地及生产生活用地,共计184.6亩,该宗地土地权属明晰,土地使用权人为苍溪县社保局。经核实,申请人在2006年通过公开竞拍竞得的仅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受让的回水丝厂资产中的28项抵债固定资产(房屋及附属建筑),拍卖成交价为27.66万元,拍卖公告和成交确认书都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出的房地一体进行评估补偿,被申请人认为不合法,被申请人征收的仅是申请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归苍溪县社保局享有,申请人不是土地使用权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目的合法,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为此特申请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的18份实体和程序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9年227日,苍溪县发改局出具了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的项目立项文件,201934,苍溪县住建局出具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2019年75,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布原缫回水丝厂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在厂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199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案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按照法定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发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并附有《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该公告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19923日和925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申请人《对苍溪县回水缫丝厂政府决定征收、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认定意见的异议》和要求听证申请后,于929日召开了听证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了申请人。

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1225日以征收范围需作调整为由,作出《关于撤销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27号),决定撤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

上述事实有《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苍发改投资〔201923号)、《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苍规建住选字〔201906号)、《关于公布原缫回水丝厂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被征收人对苍溪县回水缫丝厂政府决定征收、征收与补偿方案和相关认定意见的异议》《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签到表》《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被征收人对苍溪回水缫丝厂政府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认定意见的初步异议”的回复意见》《关于撤销原回水缫丝厂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27号)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虽然已自行撤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但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之规定,本机关继续予以审理。

被申请人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前,没有对案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按照法定期限征求公众意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之规定,程序违法。但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不再作出撤销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195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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