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某贵。
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永会,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县长。
住址: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
第三人:青川县沙州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沈连学,主任。
第三人:青川县沙州镇幸福村三社。
负责人:王成勇,社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