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利州东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匡顺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