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复决〔2019〕16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昱隆,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服,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5月22日作出广利府办函〔2019〕33号回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依法书面公开合法有效的“贵府纪委2009年10月19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88866元去向”政府信息,(2)向申请人依法书面公开合法有效的“贵府纪委2009年9月22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368576元去向”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9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表,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贵府纪委2009年10月19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88866元去向”,(2)“贵府纪委2009年9月22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368576元去向”两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后,2019年5月22日以此项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为由,作出广利府办函〔2019〕33号回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作出广利府办函〔2019〕33号回复明显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33号)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复。2019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33号);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纪委收缴费用,纪委不属于政府机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开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合法有效答复,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2019年5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33号)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利州区纪委“2009年10月19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人民币88866元去向”及“2009年9月22日收缴宝轮镇安全村村民委员会宝轮信用社账号88××××××××进入利州区纪委广元市农行城北支行账号27××××××××的人民币368576元去向”两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5月22日安排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33号),告知申请人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开范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5月2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33号),被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5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只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利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该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该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