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就这么不在了,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这上有老下有小,日子还怎么过啊!你们一定要帮帮我……”。2019年11月3日下午,一阵凄惨的哭诉声从青川县建峰乡人民调解室中传出。
哭诉人姓姚,其丈夫范某生前是一名石英砂厂工人,11月2日下午5时许,范某在上班时因操作不当,坠入料池中不幸身亡。事发后,范某家属多次与公司方代表进行协商,由于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工亡案件,牵涉企业方和死者家属共10余人,且家属情绪过激,若不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导致更大的不稳定事件。在安抚死者家属的同时,建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电话与涉事企业取得联系,当即约定了调解时间和地点。
11月4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来到涉事企业调解室内,企业负责人一见到调解员,就说:“我这个厂刚建好不到一个月,建厂的债都还没还清,现在又发生了这个事情,我实在是太倒霉了,他们叫我拿200多万元,我真的拿不出来,但我知道,这钱我该赔,但赔那么多是不可能的!”
“那就180万元,少一分都不行,要不然你们公司就还我一个活人,我一分钱都不要!你们这是没有安全责任的公司,我们要去告你们,要关闭你们这个厂才得行!”家属们不依不饶,接连回击几欲动手,使得调解一开始便陷入僵局。
调解主持人不慌不忙,待双方发泄得差不多了,适时插话,“小姚,陈总,今天咱们来到这里是为了解决事情,解决好了也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这么吵下去能吵出什么结果?你们俩先喝口水冷静冷静。来,工友先说,事发现场是什么情况?”
听完工友的陈述,调解员再耐心地倾听企业方和家属的陈述,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快速整理出纠纷争议焦点,抓住双方都想早点达成协议的心理展开调解。“此纠纷从法律上讲应当定性为工伤死亡赔偿,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大家是否愿意早点协商以便死者入地为安?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工亡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死者家属以后家庭生活困难,公司方是否愿意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一连串的提问后,死者家属都给出了肯定回答,公司方也表示同意,调解主持人接着又说道:“我非常理解大家此时的心情,但毕竟人死不能复生,一方面家属们也想早日安葬死者,另一方面公司方也想早日投入生产吧!”双方对此均表示赞同。
调解主持人见势话锋一转:“这件事,我建议双方尽可能地早点协商为佳,如果协商不成,家属们只能依法维权,这个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的话,费时又费力,还不一定能达成你们的期望值,而公司方一定要清楚,这个事情你们肯定要赔钱,至少赔多少,有法律规定,所以,你们也不要指望通过仲裁、诉讼可以不赔钱!”
就这样,调解员们展开了背靠背、换位思考、亲情感化、利弊分析法等调解方法,经过反复地分析、调解,并建议双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核算,再由公司根据死者家属家庭困难的因素再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对于这个方案,双方表示同意。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死者家属方要求死者工资标准按6000元一月的标准计算,公司方坚决不同意,只能按照1600元一月的标准计算,调解再一次陷入了僵局。
面对僵局,调解主持人从法律上分析了产生这个分歧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将工资表调出来,从法律证据来讲应当以工资表的标准计算,于是让公司财务立即拿来工资表原件进行现场核对,并计算出了工资标准为2255元一月,双方都表示认可。
最终,在调解员们的努力下,长达10个小时的调解终于尘埃落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赔偿108万元左右,但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困难,公司自愿补助家属10万元,家属们也表示无异议,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涉事企业当场以转账方式向家属支付了118万元赔偿款项。
调解员手札:
人民调解是一项耐心细致的工作,不仅需要“铁齿铜牙”,更需要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的本领,做到情理法的协调统一,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员,从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中体会着人生百态。也许调解抚平不了当事人的痛苦,但调解可以尽可能抚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这正是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之所在。(青川县司法局 徐全树)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