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第二批)事项清单的公告》,发布《广元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第二批)事项清单》。
广元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广元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第二批)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附件1
广元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第二批)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组织实施部门 |
1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司法鉴定类)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
局行政审批科厅行政审批处 |
2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告知承诺书(司法鉴定类)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
附件2-1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告知承诺书(司法鉴定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四川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 028-8695262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司法鉴定类)。
(二)证明用途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证明的内容
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没有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2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告知承诺书
(司法鉴定类)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
名称: 四川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 028-86952625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司法鉴定类)。
(二)证明用途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证明的内容
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被开除公职。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 (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职,未被开除过公职,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曾担任过公职的人员适用;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