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司法局欢迎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28 11:19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字号:
打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制,没有备案的,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各执法部门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38号)要求,对已经上报的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梳理,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对接完善,经法制机构审核汇总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疾病防控、环境保护等领域,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严格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通知》(广府办函〔2017〕120号)要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类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统筹,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随机抽取联合检查,并在年初下达联合检查计划。遵循受检企业范围最小化、检查频次最少化、检查事项整合最优化的原则,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能由县区执法机关开展的行政检查,原则上市级执法机关不再开展。通过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执法检查,以及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受害人投诉、企业自首等案件查办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但必须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范围仅限于上述工作及案件查办的需要,不能借机扩大检查范围。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被检查企业,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对送达行政检查通知有明确规定外,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要向被检查企业送达政府统一编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使用统一检查通知书的,要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被检查企业对于不出具检查通知书的检查行为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市“马上办”、市民营办投诉。到市、县区领导联系企业检查的,事前还应当向联系该企业的领导报告。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于持证人为非本人、未载明执法类别、超越执法区域、未经年审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被检查企业可不予配合,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行政检查要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在企业或市场上抽检企业产品,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要充分保障企业申请复检的权利。对于上级临时部署以及案件查办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参照上述规定。

实施执法检查时,禁止以权谋私,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禁止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拉捐赠集资或赞助、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参加学会协会等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行为。

三、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加快各执法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执法信息共享。规范完善非现场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对企业的监管,有效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执法不公开不公正等弊端,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查纠违法经营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原则上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减轻或从宽行政处罚。对新兴产业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要及时引导和纠正,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规范处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检查结果应及时在部门网站公示,并将行政检查及可能采取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严格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对企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15日内向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严禁随意关停企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内规上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作出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取缔关闭、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重大行政强措施及强制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先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马上办”办公室,经核实情况后书面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完善涉企行政检查追责评价机制

市法制办牵头,市“马上办”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委、市民营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要充分发挥我市特邀执法监督员作用,探索设立监督投诉点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该备案不备案、该批准不批准、不出示检查通知、违反检查纪律、未全程记录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根据单位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

开展“百家企业评执法”活动,市民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评价机制及细则,评价机制要充分考虑执法部门任务、性质、对象、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等因素,不搞一刀切,要有侧重点,积极探索执法部门分类测评机制,避免出现因获得测评高分而消极执法、放弃监管现象。在每年底随机抽取10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要公平公正,探索引入公证机构参与的机制,评议结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名次靠后的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议靠后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和目标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