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2002.7.20)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9.29)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9.29)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检查对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3.检查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职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职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公证法》(主席令第25号,2015.4.24)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2.2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公证员
2.检查对象:公证机构、公证员
3.检查内容:
公证机构:(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九)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员:(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律师法》(主席令第64号,2012.10.26)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4.8)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2016.9.6)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9.18)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2.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3.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一)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二)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四)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二)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四)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2004.9.24)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3.31)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
3.检查内容:(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二)财务报表;(三)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