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司法局欢迎您!
贫困户意外死亡引纠纷 调解员真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19-09-23 14:11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字号:
打印

—苍溪县东溪镇贫困户死亡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东溪镇老邓(化名)在东溪镇三角塘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杨大(化名)在东溪场上经营销售棺木,杨大与老邓是合作关系,杨大经常在老邓加工厂加工木材。因生意较好,杨大叫老邓帮忙找人加工木材,于是老邓找来了临时工贫困户邓二(化名)为杨大加工木材。2019年5月20日上午,邓二在加工木材的时候,中途上厕所不幸倒地身亡。经了解,邓二之前因务工头部受过伤,进行过颅脑手术。邓二死后,他远在甘洛县亲属近20人气势汹汹地赶到东溪镇参与索赔,与老邓、杨大因赔偿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休,险些引发群体事件。最终,杨大找到东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予以调解。调委会随即受理该纠纷,并指派了调解员。

【调解过程】

主调解员:罗刚(东溪司法所 )

调 解 员:童刚、赵子华、夏松(东溪镇人民政府 )

当事人甲方:杨大、老邓

当事人乙方:王芬(化名,死者邓二妻子)

面对面了解详情

调解现场:东溪司法所与东溪镇人民政府调解员认真了解案情,积极调解,努力平息事态。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 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又仔细询问了整个事情经过,让双方当事人(含死者亲属)充分表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但调解现场,乙方要求赔偿117万元,甲方只愿意补偿8万元,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王芬观点:我丈夫是你们叫到加工厂干活的,他又是在干活的过程中死在你们厂里的,按照工伤标准应该赔偿我和孩子。事情出了,我丈夫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他是我们全家的支柱,我有两个儿子,大的13岁,小的才9岁,我丈夫这一走,我和孩子以后怎么生活?我拿什么供养两个小孩?现在,我就是要求你们一次性补偿我117万。

杨大观点:邓嫂子,我请你丈夫邓二来干活是为了挣钱,他在厂里去上厕所倒地死亡,他以前受过伤、做过手术,这点他和你都没跟我说过,他是意外死亡的,我没的责任哈。今天我来参加调解是带着诚意来的,是对邓哥的不幸身亡表示歉意和遗憾来的,我请人做事才出了这个事情,我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你8万元,我已经尽力了,请你及你的彝族亲戚们不要激动,不要再把事情闹大了。希望我们双方好好协商,就赔偿提出个合理的数字,让双方都能接受。

老邓观点:杨大在我加工厂加工棺木,我帮杨大叫死者邓二给杨大干活儿,他是去上厕所自己倒地上意外死亡的,我没有责任,也不同意赔偿。

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再度陷入僵局。死者的彝族亲戚们情绪激动,现场撕毁调解记录,指使小孩纠缠调解人员,守在调解员办公室,不准他们吃饭、休息。更有甚者扬言要把尸体抬到加工厂,把死者2个小孩送到政府,如果不解决好就堵政府的门。


背对背苦心劝说

面对困难局面,调解员沉着冷静、耐心劝导,“背对背”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

面对王芬,调解员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因邓二在工作时间内突发情况(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认定其为工伤;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八章、《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赔偿和责任划分条款规定,认为邓二之前脑部受过伤,进行过颅脑手术,没有如实告知雇佣者,而自己又是在上厕所走路时倒地身亡的,所以死者也存在一定责任。

面对老邓和杨大,调解员仔细解释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死者邓二的工亡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进行核算,认为对方要求的117万余元赔偿有一定依据,但对方也存在过错,再结合《民法》中关于责任划分条款,杨大、老邓承担20至50万赔偿较为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老邓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理由,杨大提出的赔偿8万和老邓提出的不赔偿都是不合理的,鉴于死者是贫困户,妻子本身患有重病,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庭条件确实困难,调解员希望他们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多为死者家属考虑。

经过两周拉锯式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口头意向,由杨大、老邓二人赔偿死者王芬28万元。因调解时间长、金额差距大,双方虽达成协议,但当事人杨大在调解现场突然晕倒被送往广元住院治疗,未在协议上签字。住院期间,杨大思想波动大,情绪不稳定,调解员每天电话关心杨大的病情。5月30日,杨大出院。5月31日,杨大同意在协议上签字认可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共识:

1.杨大、老邓二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王芬28万元,其中杨大赔偿25万元,老邓赔偿3万元。

2.双方签字后同意当场兑现赔偿金额,协议即具法律效力,就此事双方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死者家属现场对调解员感激不已,至此,东溪镇轰动一时的邓二死亡赔偿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每一纠纷对当事人而言都会在感情上造成一定的裂痕,如不能妥善巧妙的弥补裂痕很可能成为下一次纠纷的导火索。本案中,经过调解员苦口婆心的法治教育、以情动人的讲解,最终实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焦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解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与民风风俗的作用。在本案中,有几点值得学习:

一是专业的法律分析明确责任。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当事人围绕是否该赔偿、赔偿多少而产生矛盾。调解这起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是关键。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找到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使矛盾焦点被解开,为矛盾的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

二是以高度责任感预防矛盾升级。预防矛盾升级重于调解。死者既是贫困户,又是彝族亲属,如何预防矛盾扩大化,非常重要。调解员以高度责任感把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是法、情、理有机融合。在死亡赔偿纠纷中,因事关人命,责任重大,如何划定责任认定是解决矛盾的关键点,只有突破这个关键点,才能达到最终化解矛盾的目的。在这起案例中,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民族情绪对立的情况下,沉着冷静、理性调解,为事情的圆满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邱艺)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