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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广府复决〔2019〕22号)
发布时间: 2019-09-17 12:02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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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复决〔201922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昱隆,局长。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利州东路61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影响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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