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复决〔2019〕13号
申请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局长。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利州东路73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向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影响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