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复决〔2019〕12号
申请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 局长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及时给予行政补偿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影响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