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复决(2019)11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局长。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3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越期限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六组村民,2018年申请人房屋因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项目合法性,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现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签收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EMS邮寄单及官网投递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安排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答复,且未超过法定期限。理由如下: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凤凰小镇山地公园”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核实该项目不是市本级项目,遂于2019年3月15日将该申请转交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办理。该分局在请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是否公开上述信息时,得知申请人也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公开上述信息的申请,由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致,经商定首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答复。2019年4月8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23号)告知申请人: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属于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制作保存,如需信息公开请向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提出申请。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制作保存,如需信息公开请向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未向回复中告知的行政机关提出新的公开申请。但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仍然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国土资利区函[2019]135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2019年3月1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安排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答复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被答复人的申请给予答复,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作为答复人的派出机构,在2019年4月30日给予了回复,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不应由被申请人公开。理由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第4部分由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并不保存有上述信息,不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根据上述理由,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处理签》(收文编号20190357)、《信息公开申请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利府办函[2019]23号)、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国土资利区函[2019]135号)及该回复《送达回执》等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申请人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六组“凤凰小镇山地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签收,并于2019年3月15日将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转交至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办理。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接受该交办事项后,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国土资利区函[2019]135号),对申请人就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告知和说明,并将该回复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EMS邮寄单及官网投递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处理签》(收文编号20190357)、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回复》(广国土资利区函[2019]135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履行答复和告知义务,不享有与其他行政机关商定由谁答复的权利,也不能将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交由派出或下属机关答复。本案答复义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