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复决(2019)10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利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文辉,区长。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4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土地征收行为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六组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2018年因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一直未见到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未领取到相关的征收补偿款。申请人不服征收行为,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本案中,申请人从未看到过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作出的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并且在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间,龙潭乡建设村村委会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已发布土地补偿结果公示和地面附着物补偿结果公示,明显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并不予公开征收通知等文件、也不予补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又根据广元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可知,利州区人民政府与重庆澳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元市利州区“美丽广元,凤凰小镇”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为国有,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本案中,该项目的签批审批工作未完成,被征收人也未得到妥善安置,而利州区政府在未完成合法征收流程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重庆澳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行为违法,应予确认。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美丽广元?凤凰小镇”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结果公示》《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廉勤委“美丽广元?凤凰小镇”游客中心项目土地补偿结果公示》《龙潭乡建设村村委会通告》《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程某某的承包地和住房未在本批次土地报征范围内。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由于土地规划原因,分成两个批次上报(利州区2018年第1批和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利州区2018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18年9月6日上报,报批该项目用地12.2亩;利州区2018年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18年12月13日上报,报批该项目用地9.03亩。经核实,程某某的承包地和住房未在上述批次土地报征范围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征地行为违法的请求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未损害申请人实际权益。经核实,因申请人的承包地和房屋未在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故未对其实施征收补偿,更未强迫申请人搬离其住房,其住房仍完整保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也未损害其实际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报批前征收土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征地基本情况调查表》《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广元利州区2018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5)》《广元利州区2018年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17)》(2份)以及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利州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征收土地为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部分占用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六组土地。2018年4月20日,原广元市利州区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发布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并在龙潭乡建设村村委会公示。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由利州区人民政府分两个批次上报(第1批和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2018年9月6日,上报第1批建设用地12.2亩;2018年12月13日,上报第2批建设用地9.03亩,程某某的住房和承包地、林地均未在上述批次土地报征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拟征收集体土地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元利州区2018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5)》《广元利州区2018年第8批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17)》以及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村民委员会、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利州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广元南山农业公园游客中心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征收范围,不包含申请人的住房、承包地和林地,利州区政府此次土地征收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