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决定书、认定书等)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二)审查。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决定。
(三)送达。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受理部门
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大道15号
联系电话:0839—3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