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壮壮(化名)出生在青川县三锅镇,他从小便有智力问题,大家都打趣地叫他“傻子”。经精神病医院诊断,壮壮被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2009年,壮壮16岁,父母离婚了。他被判给母亲,由母亲带至北京生活。
2019年2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壮壮被母亲残忍地遗弃在寒冷的北京街头,后被北京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救助并将其送回户籍地三锅镇。
母亲失联,父亲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经村委会多次做工作,壮壮的其他亲属均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导致壮壮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
该怎么办呢?
村委会找到了司法所,请求司法所协助他们妥善处理壮壮的后续生活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并倾听了村委会意见,认识到:在这起遗弃个案中,壮壮母亲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壮壮遗弃在冬季寒冷的街头,致其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情节、形式特别恶劣;父亲在村委会多次沟通教育之下仍不改正,多次拒绝履行对壮壮的监护义务,使壮壮生活陷入危难境地。
壮壮父母的行为均已涉嫌构成遗弃罪。
“傻子”壮壮无疑是可怜的,但壮壮父母及其亲属对人性的冷漠和对法律权威的蔑视,才是问题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在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壮壮亲生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户籍所在村委会担任壮壮的监护人。
因此,三锅镇黄水村打算采取此种方式为壮壮争取应有的权益,拿到监护权后,再以壮壮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壮壮父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目前,三锅司法所已经拟好撤销壮壮亲生父母监护资格的申请书,下一步将由村委会提交至青川县人民法院。
相信通过此次事件,会使越来越多的父母意识到履行好监护职责的重要性,避免“生而不养”的悲剧继续上演……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青川县司法局 杨佩君)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