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司法局欢迎您!
旺苍:非法利益切莫贪,宣告失踪惹麻烦
发布时间: 2019-08-09 11:09      来源: 旺苍县司法局       分享:
【字号:
打印

周某某最近有点烦。

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周某某向旺苍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子周某失踪,并提出如下“事实”:

周某某之子周某,2008年在外务工时,与山东省女青年魏某未婚同居,生育一女后,双方共同到男方周某某老家生活。之后两人带着孩子一起到山东省打工,半年后周某把孩子带回老家,魏某没有一起回来,至今没有任何联系。周某在2011年外出务工,也没有任何联系。申请人周某某于2014年向县公安局五权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没有查出结果。

根据周某某提出的上述“事实”及“理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了宣告周某失踪的判决。

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

时间回溯到2011年,周某在当年外出务工后,其独生女儿的生活起居由周某某及其妻子照顾。因周某某子女众多,负担很重。这时,该镇周某某的熟人,一名“法律土专家”向其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某失踪,然后就可以申请周某之女为孤儿,享受民政福利待遇。由此,周某某与其子商量后,由周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述宣告周某失踪的申请。

事与愿违,一是经民政部门审查,周某之女因为父母俱在,不符合孤儿优扶条件;二是周某在外务工,又谈了一个女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时候,但是因为周某的户籍已在公安机关“失踪注销”,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9年6月12日,周某某到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工作人员的再三询问下,周某某陈述了上述真实情况。工作人员指出了周某某的行为不当后,经审查其家庭为精准扶贫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2019年7月20日,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撤销了2017年宣告周某失踪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本案中,周某某一家人以错误行为,本想得到非法利益,却因错误的适用法律,反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治社会要求公民正确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也要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为老百姓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运用正确的法治思维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旺苍县司法局  李翔)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