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男,54岁,家住青川县沙州镇松林村。2019年6月,文某承包了沙州镇青坪村茶叶合作社茶园休息亭处堡坎修建工程,2018年6月12日,文某在进行工程监管时猝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异常激动,向合作社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接到消息后,沙州司法所第一时间联合镇人民政府对死者亲属进行劝说和疏导,安抚家属情绪。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合作社也表示愿意进行合理赔偿。
在调解“面对面”环节,文某家属主张文某死亡属工伤,应当依照《工伤赔偿条例》进行计算,并提出80万的赔偿金额。而合作社认为双方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承包关系,文某系猝死,合作社不承担责任,不认可对方的赔偿要求。
由于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且都不肯让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工作组通过商量,决定兵分两路,一面耐心细致地向死者亲属宣传讲解《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建筑工程合同是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并结合大量实例对本次事故进行说明。另一面则做合作社的工作,建议其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让逝者入土为安。
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作社同意赔偿死者亲属补偿金六万元整。至此,一起因承包人死亡引发的纠纷在调解员讲法、说理、劝解下得到成功化解。(青川县司法局 欧艳)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