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和李某系青川县凉水镇学房村村民,李某妻子是尚某胞妹,两家宅基地左右相邻。尚某因参军在新疆安家落户。2008年地震后,两家房屋损毁严重,在学房村村委会的证明下,李某打电话征得尚某的同意后,将宅基地上的受损房屋全部拆除并重新修建。
2019年4月,李某打算将地震后修建的砖木结构房屋拆除重新建房。但当李某建房动工时,尚某突然从新疆赶回进行阻拦,称不允许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修房屋,村组干部多次协调,但未果。
司法所受理该纠纷案件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查看、向前现任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证据。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5月29日,司法所组织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情绪激动,互不退让。为了缓解现场气氛,司法所负责人采用背对背式调解法分别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出争议焦点——宅基地目前的权属问题。梳理出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规定,结合纠纷事实逐一向双方当事人分析释义。
经过耐心细致地沟通,尚某认识到该宅基使用权属李某所有,自己无权干涉其建房与否。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尚某同意不再阻止李某行使自己合法权力。至此,一场宅基地纠纷得以化解。(青川县司法局 罗倩)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