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剑阁县司法局依据今年4月份国务院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剑阁县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5月30日,该《制度》顺利通过了剑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即将于近日印发公布后实施。
该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共计二十二条。
(一)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依据。以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为目的,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为依据。
(二)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设置。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股,由业务精、责任强、作风实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多名人员具体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各县级部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或法律顾问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由该政府的法律顾问或者政府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查股负责指导。
(三)合法性审查的受理条件。第七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承办事项部门应提交的八类材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规定了司法局受理合法性审查的三种情形。
(四)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制度》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包括材料流转、时间要求、正本备案等,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审查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政府重要文书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县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拟印发的涉及公民、企事业单位权益事项的会议纪要,拟回复的司法建议函件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文书。
近几年来,我县年均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重大合同、法律文书等达200余件(份),因未建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实工作中存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受理条件不清晰,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明确,审查文书不统一等现象,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存在决策主体不合法、超权限决策、决策程序不合法、决策内容不合法的现象。该《制度》的实施将解决以上诸多问题,为我县行政决策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推动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落实落地。(剑阁县司法局 郑志舜)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