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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出台民营企业获准设立公司律师试点
发布时间: 2019-06-03 10:38      来源: 四川省司法厅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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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其中扩大了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范围,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外,民营企业亦可探索试点公司律师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截至目前,全省共有968名公职律师、40名公司律师。依据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我省此次出台《实施办法》,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准入、退出、职责、管理等作出了新规定。

谁能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则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当申请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形,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如何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实施办法》中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包括: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川单位),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川下属单位)。此外,民营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办法》探索试点公司律师制度。

如何申请执业呢?记者了解到,首先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是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川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中央企业在川的分公司、子公司;省属国有企业的,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当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各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或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则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

此外,申请人所在单位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党政机关在省内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或系实行集团公司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内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经本系统省级部门或集团同意,向省司法厅申请;也可以经本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做些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究竟能发挥什么作用呢?《实施办法》明确,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案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此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应该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实行行业自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工作总结、考核意见情况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同级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进行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则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当出现六种情形时,原颁证机关将收回、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书。即: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形。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

                                                                                          编辑:熊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