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2017年7月,司法厅、省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17〕121号),为我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经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全省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我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在工作机制创新、激发工作活力等方面,与司法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意见》(司发〔2017〕8号)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机制创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创新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人员编制管理
(一)为满足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需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事业编制外聘用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数量需求方案由公证机构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办证量等因素研究提出,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确定。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管理,工资待遇由公证机构根据公证行业特点、承担的风险和行业内、区域内收入水平,与聘用人员采用合同方式确定,参加企业职工"五险一金"。
(二)支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实行零编制运行管理模式。实行零编制管理是创新公证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其程序为经公证处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后,由公证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报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改革后的公证机构继续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取消原行政级别,原公证机构的事业编制由编办收回,公证人员由公证处聘用,按《劳动合同法》管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根据《公证法》在公证员中选举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司法厅备案。原由行政划拨及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应在改革时进行剥离或处置,相应方案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批确定。事业编制收回后,原在编在岗事业人员自愿选择去留,选择继续留在公证机构工作的,不再保留事业人员身份,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薪酬、社保和预算管理制度,按《劳动合同法》管理;不愿留在公证机构工作的,由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到所属事业单位,没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管理,保留事业人员身份,允许临时超编,逐步过渡消化,这部分人员没有安置好的,不得改为零编制运行管理的公证机构。收回的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公益服务职能。
二、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
公证机构业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代管。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的公证机构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设定科目,合理确定运行成本、利润核算并依法纳税,纳税之后可以自主支配,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公证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核算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公证机构要严格落实公证赔偿制度,按规定提取风险赔偿等各项专用基金,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严禁挪用。建立健全执业保障机制。公证执业赔偿、保险、协会会费、调查核实取证费等列入成本。
三、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
(一)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益二类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经费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证工作风险责任、职能特点、工作量、开展公益服务、社会贡献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公益二类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对于业务发展较好,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为优秀的公证机构,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分配,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二)实行零编制运行管理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招聘公证人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人员工资分配参照《四川省合作制公证处管理办法》(川司法发〔2018〕5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分配方案,并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五险一金",鼓励建立企业年金。
(三)公证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防止差距过大,分配办法应当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特此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