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经开区司法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市司法局拟通报表扬一批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现将推荐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推荐产生。
二、推荐名额
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00个,模范人民调解员10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推荐标准
(一)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1.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没有因调解不及时、不得力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3.队伍整体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会做群众工作,人民调解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注重工作创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4.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等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备;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二)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员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月均调解案件1件以上,工作成绩突出,调解事迹感人,受到县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及以上的表彰。
3.在调解工作中积极宣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化解纠纷;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总结调解经验做法,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是公认的人民调解工作能手。
4.热爱人民调解事业,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计较名利得失;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乐于奉献,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四、推荐程序
1.宣传发动,层层申报。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层层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标准和推荐范围,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自荐,确保申报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
2.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区)推荐报送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区)司法局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市级部门结合本部门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模范人民调解委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报送市司法局。申报单位和个人将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3),于10月31日前书面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3.党委审定,公正公开。市司法局基层科对收到的名单,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形成方案,经市司法局党委会审定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司法局予以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申报,各县区司法局要落实责任领导和专人负责推荐的具体实施工作。所有申报材料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印章,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申报。联系人:杨杰,联系电话:0839-3226169。
2.坚持原则。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标准,从严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大向乡镇(街道)、村社、企业等基层调解一线倾斜,村社、企业推荐对象不低于60%,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材料的真实性。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审批表
3.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员推荐审批表
广元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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