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被剑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剑阁县司法局江口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李某认真悔过自新,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2017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李某发现剑阁县高观乡龙山村一处民房失火,不顾个人安慰,积极扑灭大火,不仅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还防止了火灾的进一步扩大。李某英勇的行为被剑阁县高观乡龙山村委会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剑阁县司法局给予记功一次,并上报广元市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
2018年6月2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剑阁县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就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审理,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立功表现,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广元市司法局提出的减刑建议合法,裁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案作为剑阁县社区矫正首例减刑案件,不仅为我县所有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也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剑阁县司法局 唐博)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