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取消了一切依附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税费,还向农民发放各种农、林补贴,土地由此变成了纯获利性资产,加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连续两个“三十年不变”,让农民把土地看得越来越看重,一旦涉及到土地承包问题农民极难让步。而政府在处理此类矛盾时面临着既无政策、也无土地的困境,往往感觉无从下手。近日,苍溪县元坝司法所、元坝法律服务所“两所联动”,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纠纷陈年难案。
深挖细掘找症结
自2013年起,元坝镇文昌村林某某以请求返还承包土地为由,先后多次到元坝镇政府及县群工局信访,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组开展了多次调解都没能成功。今年4月,元坝司法所和元坝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任务后,迅速开展走访调查,确认林某某于1998年10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相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林某某全家于1999年进县城居住生活,因不愿承担依据土地应缴纳费用而主动将所承包土地交回了集体。至2000年秋天,村组将相关土地于2000年秋季补分给了修公路占用土地的同组村民。上述事实被文昌村两委及村民小组、多名群众证实。林某某最终承认了相关事实,但始终坚持认为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擅自调整了自己的承包土地,自己收回承包土地于法有据。至此,林某某缠访多年的症结终于厘清了。
讲明法理平事端
找准症结后,元坝司法所和元坝法律服务所蔺孝章、杨光兴一行于5月中旬来到了林某某家中,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工作人员首先肯定了林某某相信法律、依法维权的做法,同时指出其收回承包土地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时间在林某某土地调整之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不适用的。在此之前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适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项规定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个别调整。文昌村五组于2000年秋因修建下户公路占用部分农户承包土地,造成人地矛盾,实行小范围调整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该调整行为不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二是本着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因不愿承担因土地承包关系而产生的税费自愿放弃承包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5月30日,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回访林某某。林某某表示,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同志们讲透了法律、讲懂了法律,他应为自己当年放弃土地承包权的行为负责,村组当年的承包土地调整也是合理、合法的。“稻草捆将军,依理服横人!我不再为这事儿信访了!”(苍溪县司法局 蔺孝章、杨伟平)
编辑: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