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寺司法所调解员经过对当事人辩法析理,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使法院判决后的文书在尚未生效的装修纠纷案件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起诉到剑阁县人民法院。原告魏某诉称,2015年10月18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白某经营的酒店进行装修。2016年2月3日前,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00万元,下余工程款36万元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下余款项,被告一直以原告装修与设计图纸不符、部分房间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拒绝支付下余款项。2018年4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白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某下余工程款36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
在法院法律文书还未生效期间,原告魏某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申请下寺镇调解委员会对下余工程款进行调解。受理该案后,调解过程中,被告对下欠原告装修款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是不想还款,完全是因为被告的不当的索款行为造成的。被告坚决的态度使调解陷入僵局状态。对此,调解人员便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详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告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明确指出原告在维权行为中存在不当。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均意识到自己在该起纠纷中都存在不当之处,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装修款3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法院文书确定的3万元装修款和资金利息,原告放弃被告承担诉讼费3350元的调解协议。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装修款33万元。调解员的耐心工作终于使法院还处在上诉期间的案件得到及时化解与执行,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下寺司法所 王晶莉 魏杭)
编辑: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