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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会】工伤还是人损?法援护航不迷茫
发布时间: 2025-06-06 09:33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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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赵某是一名已满退休年龄的女性,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套箍钢筋时,被水电工预埋的避雷铁皮刮倒摔伤,住院13天回家休养。后经司法鉴定为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九级。赵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胡容承办此案,经过认真分析,胡容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在赵某已经超龄无法进行劳动仲裁的前提下,能否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对赵某进行赔付。

办案经过

赵某向法律援助人员讲述了自己去到该工地的前后经过,以及她所知道的自己的“老板”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法律援助人员推断,赵某跟随的小包工头所承接的工作内容,很可能是违法分包而来的。

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法律援助人员与赵某充分沟通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立案。

法律援助人员紧紧围绕以上法律规定,并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工作打卡记录、整理承包单位的工商信息,以证实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为据,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与承包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承包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赵某10余万元。

小援有话说

工伤还是人损?这是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1.适用主体不同

工伤主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存在特殊的情形,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等,也可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人损主体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条件,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

 2.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而劳务致损案件则适用《民法典》以及人身损害相关的司法解释。

3.评级标准不同

工伤评级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务致损评级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程度被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这一划分是基于受伤人员的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的受限程度。

由于工伤适用的评级标准比较宽松,工伤容易构上等级,但人损不一定,如手指骨折,工伤可以评为十级伤残,但是人损构不上等级。

4.责任赔偿不同

工伤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自身原因过错,均不给其划分责任;而劳务致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分别承担责任。          

工伤,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来承担赔偿,支付能力较强;而劳务致损一般是由个人或包工头或者上属单位承担,容易在给付赔偿金时出现推诿和无力偿付的情况。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职工发生工伤,不管在适用评级标准和责任划分及赔偿能力,按照工伤索赔都比较有利于事故伤者;虽然在实务中工伤的程序相对较长,但是发生工伤后,获得公平公正的赔偿,才是核心利益,建议发生工伤后,按程序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