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450268/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司法局 |
|---|---|---|---|---|---|
| 成文时间 | 2025-07-22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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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经开区司法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质效,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广元,我局制定了《广元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广元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2日
《广元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工作指引,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参照适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政府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三条 【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党政综合办公室、司法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力量,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审查队伍建设。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救助、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
乡镇(街道)内部执行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函,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影响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以下事项:
(一)制定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决定在本辖区内实施的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政府合同的审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或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当事人订立的以下合同:
(一)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二)招商引资协议;
(三)政府投融资协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其他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制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三)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力或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情形;
(六)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而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违规制定限制或排除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八)是否违规制定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措施;
(九)是否违规制定影响企业自主经营的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承办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政府合同】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主体是否合法;
(二)签约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约定;
(三)合同签订的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法;
(六)合同是否存在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超越法定职权、恶意串通、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七)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必经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审查事项提请集体讨论或作出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向审查机构送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依据,包括法定依据或参照依据;
(四)向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向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商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内容的专家论证材料;
(六)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材料;
(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材料】向审查机构送审重大行政决策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送审稿;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依据;
(四)向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向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商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依法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材料,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审查材料】向审查机构送审政府合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送审稿;
(二)合同订立的背景材料及主要条款说明,包括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草拟过程、风险论证等材料;
(三)涉及政府采购、招标等法定程序的前期履行情况;
(四)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事项材料之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缺少的材料不影响审查程序的,可不作退回处理。
第十五条【审查方式】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查机构可根据审查内容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对于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县(区)级审查机构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审查材料不完善、不规范,需要承办机构补充的,应当自承办机构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审查意见内容】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审查事项、审查依据、审查意见建议、审查时间及印章等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事项的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予通过审查,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依据;
(三)审查事项的个别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但是可以修改解决的,提出删除或修改意见;
(四)审查事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属于探索改革事项但符合国家政策或改革方向的,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合理性审查意见】鼓励乡镇(街道)审查机构对审查事项的合理性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修改、撤回审查事项或说明理由:
(一)与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脱离;
(二)与乡镇(街道)现行的政策措施不匹配、不衔接;
(三)与周边乡镇(街道)实施的政策、措施明显不平衡;
(四)其他不合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意见采纳】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向承办机构反馈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及承办机构应组织研究审查意见,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审查机构及时沟通,在集体讨论决定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对已经完成合法性审查事项归档,保管、存放和合理利用合法性审查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