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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2026年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及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 2026-04-24 10:43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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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工作部署,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6年在全市开展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评选出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和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多个重点执法领域,既有严格落实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监管等要求的行政执法典范,也有聚焦执法程序不当、超期处罚等问题的警示案例,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了指导和参考。同步发布的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各地执法部门转变理念,寓执法于服务、回应群众民生诉求的实践探索,为优化执法服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现分批发布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对照案例,学习借鉴经验、汲取警示教训,推进整治基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探索办好群众实事的务实举措,着力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典型案例目录】

(第二批)

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某公司损坏人防工程行政处罚案

2.董某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凭证案

二、行政监督典型案例

1.苍溪县司法局对某镇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2.旺苍县司法局对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三、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柔性监管首违不罚助企成长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某公司损坏人防工程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地面施工;人防工程;保护义务;恢复功能

【基本案情】2025年3月,群众反映,某公司在城区地面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人防工程。经国防动员部门现场查实,该公司虽在开工前已查询施工区域地下人防工程情况,但施工时未尽到人防工程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机械作业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情形。

【处理结果】国防动员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某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李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责令施工单位对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对地面施工损坏地下人防工程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部分施工单位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淡薄,盲目施工,发生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经济损失,也影响工程进度。案件办理彰显了国动办(人防办)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职责的决心,对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罚款不是目的,而在于采取行动恢复工程效能,对其他同类项目起到警示作用,共同守护好地下“生命长城”。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董某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凭证案

【关键词】冒名使用;医保凭证;欺诈骗保;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某县医保局据举报线索,查实参保人董某身体不适需就医,但由于自身居民医保报销额度有限,认为其姐姐参加的是北京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无上限,且两人年龄相仿,即冒用姐姐的医保凭证到医院挂号就医并进行了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222.19元。董某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某县医保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董某改正违法行为、退回医保基金222.19元,并作出罚款445元、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的处罚决定。同时将董某姐姐“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至其参保地医保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精准打击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的欺诈骗保行为,明确医保凭证仅限本人使用的红线,破除“小额骗保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案件兼顾惩戒与教育,从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原则,既通过罚款、暂停结算形成有力震慑,又以责令改正、退赔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明确合规底线,警示参保人员不得因报销差异冒用凭证,也提醒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严守职业操守,杜绝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骗保,全方位压实医保基金使用各方责任。彰显医保部门对各类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情节轻重,一经查将严肃处理,切实守护全体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一:

苍溪县司法局对某镇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案卷评查;处罚超期;执行缺位;监督问责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某县司法局在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某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对“村民李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立案,2024年2月27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超期处罚的违法问题。此外,该镇在处罚决定诉讼期满后,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司法局遂依职权对该案启动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县司法局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该镇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告情况。

【典型意义】本案监督纠正了乡镇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执行”的突出问题。县司法局通过监督,明确指出乡镇政府对其法定工作职责履行缺位及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警示基层执法机关必须将程序正义与实体处理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因程序违法或履职不力导致土地管理失控、政府公信力受损及执法成本增加。通过监督,推动乡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时限意识和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二:

旺苍县司法局对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投诉举报;一人执法;程序违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县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罗某在坑大路某段,单人拦停涉嫌违规的六轴货车,仅口头责令其对货物进行整改整理、覆盖篷布、消除安全隐患后让其继续行驶,执法过程仅有一名执法人员参与,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请求依法监督。

【监督处理】县司法局核实,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问题,并提整改建议。县交通运输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法治培训,健全监管机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实效性,凸显了程序正义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地位,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违反程序即构成违法。该案发挥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制发监督建议等方式,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程序瑕疵,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机关自我完善与能力提升,通过追责、培训、建章立制,等系统性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从源头预防程序违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柔性监管首违不罚助企成长

【关键词】投诉举报;虚假宣传;首违不罚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转办的投诉举报,对某公司涉嫌在其抖音店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11月成立,2025年11月在其抖音商城售卖的川北野菊花界面图片及其商品标题中发布有“下吙清盰明目”“功能:感冒预防、清热解毒、名目降压”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治疗字样,在抖音商店售出7单,货值金额89.6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

【处理情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适用柔性执法,依法对该公司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本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该广告违法案件适用首违不罚,是践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兼具执法温度与治理实效。综合企业首次轻微广告违法情形,在严格认定违法事实、坚守执法底线的前提下,将“处罚”转为“教育+指导”,通过普法宣贯、整改督促、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及时纠正广告违法问题。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小过重罚”给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带来压力,为市场经营主题松绑减负,提振发展信心,助力企业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