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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广元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一至五)
发布时间: 2026-05-13 16:09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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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评选出2025年度全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经验,严格落实法定审查程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案例一

某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请示中提到:前期参照执行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中所列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送审稿拟以县(区)政府名义发布,在上级政府就同一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以地方新规否定上级已生效文件效力,属于典型的超越法定权限。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删除了该表述。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下级行政机关无权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规定。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需严格恪守行政层级权限与权力边界,不能越权定规,切实做到依法履职、依规用权,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案例二

某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措施(送审稿)提到:探索建立建新拆旧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标准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涉建房农户签订协议并收取保证金,对按协议建新拆旧的农户保证金及时全额退还;未按协议要求拆旧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送审稿在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设定农户缴纳保证金的金钱给付义务,属于违法增设公民义务、减损公民财产权益,违反上位法禁止性规定。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已删除该条款。

【典型意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义务,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案例中“建新拆旧保证金”制度虽具有一定管理实效,但在无任何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设定金钱给付义务,本质属于违法增设义务、侵犯公民财产权益。基层治理中,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于法有据、依法施策,不得以追求管理便利而突破法治底线,坚决杜绝“以管代法”“以权代法”。
案例三

某农村宅基地建设管理措施(试行)(送审稿)提到:农村建房外立面色彩不得超过三种协调搭配的颜色,对农户建房色彩选择作出限制性规定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户合法财产,农户依法享有对其房屋外观进行自主设计、装饰的权利。送审稿对外立面色彩种类作出强制性限制,缺乏上位法依据,属于不当增加农户义务、减损农户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删除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底线监管与尊重自主相结合,采用推荐、指导等方式,通过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实现,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置缺乏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规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四

某贸易中心建设行动方案(送审稿)提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将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惩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送审稿规定企业将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给企业额外增加义务。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不当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既增加企业负担,也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损害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应以服务企业为导向,厘清政企权责边界,持续营造公平有序、自主高效的市场发展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五

某综合提质合作框架协议(送审稿)拟通过招商引资方式,选择某科技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并约定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送审稿以“招商引资”选择单一服务提供方,变相排斥了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与现行招商引资政策和政府采购规定不符。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终止了该协议继续谈判。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协议方式直接指定服务提供方,既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破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能因缺乏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下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中应当恪守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不得给予特定企业违规承诺或优惠,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